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潼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华,刘丽与杨贵明,陈登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郭华,杨贵明,陈登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刘丽,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郭华,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杨贵明,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登贵,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郭华诉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郭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郭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郭华撤回对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丽、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