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华,刘丽与杨贵明,陈登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郭华,杨贵明,陈登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刘丽,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郭华,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杨贵明,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登贵,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郭华诉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郭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郭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郭华撤回对被告杨贵明、陈登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丽、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