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0967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交易中心厅973、975。负责人张克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王孟。被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犊山桥北。法定代表人赵良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资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资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物资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物资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潇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燕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