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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熊某某,又名熊某甲,女,生于1981年7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