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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上海巴士某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上海巴士某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李某某,上海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某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责人席某某,总经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上海巴士某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2日9时25分许,原告参加案外人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某某某旅游活动,并乘坐被告公司的车辆,在行驶至杭州某某公路时,与道路中心的隔离设施相撞,冲至对向车道内向左侧翻,造成原告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某某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驾驶员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原告营养费和误工费,故原告在第一次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向被告诉请上述损失。后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诉请返还已经支付的60,000元,故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292.7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会议备忘录、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交通费发票。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52号案件中并未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且原告已经向案外人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了其垫付的60,000元,故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可,并确认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本院仅支持原告就诊肾脏内科和泌尿外科的相关费用共计1,592.70元,对于其他相关医疗费用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2、营养费,本院按照3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60天为1800元。3、误工费,原告诉请3000元/月的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故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参照鉴定意见计算3.5个月为6,370元。4、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300元。前述1-4项合计10,062.70元,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巴士某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62.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夷 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