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喜堂申请执行常志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堂,常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堂,男,生于1970年1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常志文,男,生于1995年5月21日,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常志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3元,缴纳执行费5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志文及其妻子朱晓霞的银行存款五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