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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王XX,女,(……略)。被告李XX,男,(……略)。委托代理人李国柱,男,(……略)。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李国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2000年1月经人介绍谈婚,200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婚生一子李XY。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导致夫妻感情不合。2011年正月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至2012年8月。经亲友多次劝解,原、被告协商离婚不成,2013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事后被告并无任何改变,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XX为支持其主张,除本人陈述外,还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3、(2013)城民初字第0129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证明曾经起诉后撤诉的事实;4、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曾经协商过离婚的事实。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相亲相爱,幸福美满,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双方有所摩擦很正常。原、被告现在仍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分居,被告也没有赌博成性。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婚生子李XY的身心健康,愿意与原告重归于好,共建美好家庭。被告李XX除本人陈述外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通过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依法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200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0年4月19日在城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婚生一子李XY,现在城固县朝阳中学初二读书。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但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因被告李XX证件不齐未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8月原告王XX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撤诉。2014年5月原告王XX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也未提交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争执和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李XX坚持不同意婚,为了家庭的和睦与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与原告和好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说明被告对维护和改善夫妻关系有积极的态度,如双方能积极交流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