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立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解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解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立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轴承街。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涛,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居义街18栋2单元6层37号。委托代理人:薛婷予,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涉及同一事由,经询问,原、被告同意将该案与其他184件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王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