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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诉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沈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明,冯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诉保字第252号申请人沈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申请人冯宪会,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运河中学高中部教师。申请人沈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宪会的工资及银行存款7.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宪会的工资及银行存款7.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