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王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兵,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龙。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