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女。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月19日止。2014年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莲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武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穆泓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