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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赵海明申请毕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明,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明,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毕海军,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