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杭州科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上行审字第24号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法定代表人毛学庆。委托代理人许勇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孔越,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杭州科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训川。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杭工商上委望处字(2013)3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杭州科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卫生用品。201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租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451号瑞京国际大酒店四楼的场地举办名称为“TONI&GUY英国伦敦2014最新国际趋势发型发布会”的活动,聘请姜朝刚、唐德朝、艾瑞三人在现场进行发型设计与讲解,现场发现数量不等的宣传单、入场门票、入场凭证、广告牌、活动方案书等材料均印有“TONI&GUY”字样,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使用授权证明,经“TONI&GUY”商标持有人托尼盖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属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被申请人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同时,被申请人为塑造公司形象与信誉,擅自以“科路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宣传与举办,并在其宣传单中印有“2008年杭州科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2013年与顺天宏资讯管理有限公司强强联手,确立品牌营销思维并合并成立金华分公司并更名为杭州科路品牌营销有限公司”等内容。负责人石训川无法提供针对上述表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与宣传依据,并承认虚构信息进行宣传的事实。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处后采取了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能够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协议、文件和其他资料,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杭工商(2005)59号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改正虚假宣传行为;3、罚款25000元整。该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第三项义务,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经催告后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作出的杭工商上委望处字(2013)3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作出的杭工商上委望处字(2013)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三项内容。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