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0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晓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526号原告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钰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孙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诚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