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