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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