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仲裁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明,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明。被执行人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B栋1009号。本院在执行杨志明与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鼎佳广告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将执行款5250元,执行费50元转入法院账户,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181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伽 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鹏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