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明天庆等与王天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天庆,薛迎桂,王天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明天庆,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申请执行人薛迎桂,女,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王天祯,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天庆、薛迎桂与被执行人王天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天祯户籍虽在本院辖区内,但被执行人王天祯及其全家已迁居贵州省贵阳市(具体住址不详),且在本辖区内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