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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荫周与楼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荫周,楼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张荫周。被告楼长江。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荫周与被告楼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荫周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荫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荫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荫周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