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马敏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04-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法定代表人:刘勤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1605室。被执行人:朱龙华被执行人: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1607室。法定代表人:朱龙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敏。原告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深圳博大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马敏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阳江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朱龙华、马敏等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现需要解封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