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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郜保妮与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保妮,孙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郜保妮,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2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