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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廖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涟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聂金娄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并生育一个小孩廖某乙。婚后,两人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并自2001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廖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及小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三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小孩廖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二、出庭证人肖某某(原告之母)、廖某丙(原告之叔)、王某乙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在家建了房屋,并因此经手欠有债务等情况。被告王某甲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其中证人肖某某、廖某丙系原告的亲人,其陈述的事实不真实;证人王某乙陈述的债务没有相应欠条相佐证,且证人都记不清借款时间,该证言是不真实的。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被告对家庭和小孩尽到了责任,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借据复印件七份、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手欠李某甲35000元、李某乙48000元、李某丙17000元、龙某甲20000元、龙某乙30000元及张某某10000元等情况。原告廖某甲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质证,认为其对此不知情。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廖某甲提交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王某甲对此亦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其中证人肖某某、廖某丙系原告的亲人,其证言须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证人王世杰的证言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七份借据和六份书面证明,因原告经手的上述债务涉及金额较大,被告对此又不知情,该证据不能单独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7年上半年相识恋爱,次年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于1988年8月10日生育男孩廖某乙。不久,两人外出海南打工。自1999年10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已损坏。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共二层),并购置了旧桑塔纳一台,但欠有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一个小孩,兴建了房屋,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由于各方面原因,两人在共同生活中较长时间分居生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的融洽,但不能因此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仍均以家庭和小孩利益为重,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其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廖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聂金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鲁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