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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商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泰安路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377-2号原告泰安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跃栋本院受理原告泰安路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GCL膨润土垫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甲方违约付款,乙方将有权在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实际供货量,被告尚欠原告301817元。供方所在地法院为山东省泰安市xx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特别约定“如甲方违约付款,乙方将有权在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在山东省泰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   立   斌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李昭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雪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