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汉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