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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丽敏与毛正明、魏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敏,毛正明,魏红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刘丽敏。被申请人:毛正明。被申请人:魏红英,系毛正明之妻。申请人刘丽敏因与被申请人毛正明、魏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红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为100000元)。陈建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刘丽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红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为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