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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国兵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王国兵,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为:2009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王国兵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国兵撤回上诉。2009年8月7日,罪犯王国兵被押送至冀中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2月25日调入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王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国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二次,表扬四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申书学、尚启明证言、罪犯杨恒武、郭利庆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国兵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兵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所获得的奖励对应的可减刑幅度已超过其余刑期限,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兵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