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富虹公司与彭学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学龙,全卫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学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卫贞。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学龙、全卫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1)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 红审 判 员 李尚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