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与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地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2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岱山街)2721号。法定代表人余允农,该市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黄沧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华森佳园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地下室。二、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彬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