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应先与卜汉斌、鑫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先,卜汉斌,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18-1号原告李应先。被告卜汉斌。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写字楼A座9楼。法定代表人卜崇斌,鑫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先与被告卜汉斌、鑫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江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卜汉斌、鑫融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270万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襄阳辉宏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城环山路的土地为原告刘立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卜汉斌、鑫融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27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襄阳辉宏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环山路的土地,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红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