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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执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忠,江苏雅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491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忠,星宇电器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天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雅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经五路纬三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徐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周义忠与江苏雅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