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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卢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12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