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羽博物资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羽博物资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催字第17号申请人:杭州萧山羽博物资经营部。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7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90005326510556号(出票日期2014年1月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东冠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5×××85,付款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0×××20,开户银行:联合银行江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羽博物资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