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MALANAND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宪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