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2014浏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李新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黄热林。被告李新团,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中南锦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