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海林故意杀人罪,王海林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341号罪犯王海林,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刑复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林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3)冀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冀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石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邯市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月8日,罪犯王海林被押送至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王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记功五次,表扬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杨微华、孟德圆证言、罪犯白虎林、张水平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海林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王海林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