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玉锁与黄佳音、王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锁,黄佳音,王旭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玉锁。被告黄佳音。被告王旭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锁与被告黄佳音、王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锁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锁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锁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玉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