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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玉锁与黄佳音、王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锁,黄佳音,王旭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玉锁。被告黄佳音。被告王旭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锁与被告黄佳音、王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锁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锁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锁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玉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