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姜卓,姜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UMETJean-Louis。委托代理人王丹。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卓。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尹珊。被执行人姜卓。被执行人姜威文。(2014)京中信执字002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姜卓、姜威文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大众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姜卓、姜威文的银行存款150884.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15088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