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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许艳琴诉李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琴,李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许艳琴,女,生于1985年。被告李涛,男,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琴诉被告李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艳琴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许艳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艳琴负担。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董合义陪审员  王建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