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许艳琴诉李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琴,李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许艳琴,女,生于1985年。被告李涛,男,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琴诉被告李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艳琴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许艳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艳琴负担。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董合义陪审员 王建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