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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平与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刘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46号原告:胡平,女,1944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力,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告胡平诉被告刘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