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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连斌与刘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斌,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41-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斌。被执行人刘滨。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滨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滨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星光东昌丽都第11幢3单元3131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