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旺福与梁育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福,梁育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李旺福,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口住址:广西北海市,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林其兰,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育田,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龚声球,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桂平市大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福与被告梁育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有新情况出现,有必要查实、补充相关的案件事实,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李旺福负担。审 判 员 梁世松审 判 员 李宗雄人民陪审员 梁自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