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于强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烟牟行初字第12号原告:于强。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牟树青,区长。委托代理人:阎峰、朱俊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强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于强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至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振明审判员 林 燕审判员 曲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