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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应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记录,且有另案在诉讼中。为了节省执行办案时间。现申请执行人周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应明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