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瑶与李广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瑶,李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瑶,女,2002年12月13日,汉族,学生,住所地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广玉,男,1969年4月11日。地址: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瑶与被执行人李广玉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年6月5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4700元,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年8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