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智育与李鲁红、毕宇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育,李鲁红,毕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智育。被执行人李鲁红。被执行人毕宇航。申请执行人王智育与被执行人李鲁红、毕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鲁红、毕宇航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智育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234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12348元,扣缴执行费328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