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坤与夏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坤。委托代理人张春虎,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夏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王坤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400元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并未缴纳。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蒋亚平审判员李进审判员XXX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邓子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