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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邢仲何、曾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邢仲何,曾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谢国雄,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俞宁钰,公司经理。被告邢仲何,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被告曾美清,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原告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邢仲何、曾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应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依法准予原告减交本案诉讼费用9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150元,准予原告减交9050元,100元由原告福建明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