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与黄建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黄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法定代表人蒋仲祥,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毕峰,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黄建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黄建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湘阴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