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刘某甲,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乙,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