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0305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据一支,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9000元;由被告承担借款利息,按1.5%的月利率计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被告虽提出借款期间已经向原告偿还29000元,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要求按1.5%的月利率计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其要求以1.5%的月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率,应从权利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阮某某本金69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兑现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杨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因收购土豆,欠被上诉人土豆收购款69000元。后被上诉人催要,上诉人在存放土豆的库房向被上诉人偿还9000元;2011年5月8日,通过被上诉人发来的信息及卡号,上诉人向柏延春打款20000元。2、一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证人不能旁听,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阮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二审审理期间阮某某口头答辩称:被答辩人杨某某做生意向其借款69000元,未偿还任何本息,答辩人亦未向被答辩人发过信息,也不认识被答辩人所称的柏延春。请求二审尽快处理此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审理期间,杨某某提供了陕西信合存款凭条一份,证明杨某某让其子杨国荣给柏延春打款,向阮某某偿还了20000元借款。阮某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其与该存款凭条中的柏延春不认识。二审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向阮某某还款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二审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向被上诉人阮某某出具了69000元的借据一支,上诉人杨某某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杨某某应当向被上诉人阮某某承担偿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上诉人杨某某称其在借款期间已向被上诉人阮某某偿还了2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上诉人杨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上诉人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故其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告知其证人不能旁听,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某某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海源审判员 闫 虹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跃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