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忠英申请执行朱英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英,朱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英,女,61岁。被执行人朱英明,男,6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英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朱英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忠英书面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英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法执字第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光执行员 闫新辉、执行员赵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