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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8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叶章松、林燕飞与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松,林燕飞,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8433号原告叶章松,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燕飞,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兴、刘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10层C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中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章松、林燕飞与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章松、林燕飞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判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提交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